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4民初206号 |
案号 |
(2020)桂0304执恢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省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gdw6117hkd2-1客车购车款人民币288928.95元、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055.91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截止2017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为人民币38982.78元,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欠付购车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许纯瑞、被告张金玲对被告黑龙江省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同江市运输公司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2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省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2270元(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管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769077584B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沪士大厦14层I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