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伟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06********5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10民初7897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恢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彭伟昆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彭伟昆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539528.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被告彭伟昆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21629.13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12日,含罚息和复利),与上述欠款同时付清;四、被告彭伟昆以借款本金539528.77元为基数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9月13日至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付),与上述欠款同时付清;五、如被告彭伟昆逾期未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的被告彭伟昆所有的位于道里区新阳路-341号2单元8层1号房产经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彭伟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4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彭伟昆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