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汝继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5********1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481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汝继伟、刘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邵跃杰欠款人民币159400元;二、被告汝继伟、刘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邵跃杰自2015年6月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8元,保全费1317元,由被告汝继伟、刘晓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