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浪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04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2855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3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浪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及截止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3818.90元、罚息653.08元,并以4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2017年毕发行(杜鹃)个借字第047号”《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支付2019年5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应支付的利息、罚息之和不超过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整个欠付50000元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罚息之和);二、被告邓涛、刘德良对前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张浪先、邓涛、刘德良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1-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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