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元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2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刑初361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3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吕良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6 日起至2036 年 3 月 5 日止。 )二、被告人罗才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2036 年 2 月 29 日止。 )三、被告人秦黔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2 月 11 日起至2035 年 2 月 10 日止。 )四、被告人陈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葛海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7 日起至2025 年 3 月 6 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83六、被告人叶成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9 月 6 日起至2027 年 9 月 5 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陈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至2025 年 3 月 29 日止,先行羁押 1 个月 6 天,刑期届满日期2025 年 2 月 23 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84十、被告人杨玉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9 月 9 日起至2024 年 9 月 8 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杨元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至2024 年 5 月 9 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李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2022 年 6 月 30 日止。先行羁押 6 个月 15 天,刑期届满日期2021 年 12 月 15 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鄢荣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一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起至2022 年 1 月 28 日止,先行羁押 2 个月 8 天,刑期届满日期852021 年 11 月 20 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杨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9 月 19 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陈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罗才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秦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9 月 9 日起至2020 年 7 月 8 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何扬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8 年 9 月 12 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86十九、责令被告人吕良才、罗才坤、秦黔方、陈凯、葛海军、叶成厚、杨宜、杨元江、陈林、鄢荣江、杨江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 15.570617 万元(退赔表附后) 。二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渝bs2778 号、渝 bq5577 号货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十一、扣押在案的行贿款人民币 4.15 万元、香烟三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十二、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 万元,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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