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相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4********0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刑初5号
案号
(2019)黔0502执3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相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相阳的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树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树友的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金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金宝的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金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金柱的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跃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跃刚的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本案犯罪所得128,600元,依法追缴,退赔被害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10-18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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