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民初338号 |
案号 |
(2018)黔0526执1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借款本金8700万元;二、被告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利息:以29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以5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利息:以8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截止到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对威房建草海镇字第J1400003号抵押登记证书项下的在建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对威他项(2014)第015号项下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宏、龚静波、张迪、张福特、李聘龙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宏、龚静波、张迪、张福特、李聘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02113.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7113.91元,由被告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李宏、龚静波、张迪、张福特、李聘龙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黔0526执1329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29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7507112.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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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658069963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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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草海路5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