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1********6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执1859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恢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凯、丁伟、胡祥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朱德军劳务工资人民币26,1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凯、丁伟、胡祥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