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文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01********4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03民初84号
案号
(2021)赣0803执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吉安市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湖元、彭文飞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王湖元、彭文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吉安市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4254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842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息1%的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王湖元、彭文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吉安市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电费20916元;四、被告王湖元、彭文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吉安市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物业费25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0元,减半收取计4840元由被告王湖元、彭文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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