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2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藏0402民初189号 |
案号 |
(2020)藏0402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治勇支付款项75000元;二、被告赵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治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5元,由被告赵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