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2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1476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恢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元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毕发行个企借字第32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贵州天元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2017年毕发行个企借字第32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计算,从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贵州天元塑胶有限公司名片拥有处分权的生产设备(sumltomo-sg180型注塑机1台、492x385x95型菌包筐模具1台、605x416x320型菌包周转箱模具1台)享有抵押权,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冯勇、文应职、文应亚、林方艳对前述第二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被告贵州天元塑胶有限公司、冯勇、文应职、文应亚、林方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