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新县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30民初568号 |
案号 |
(2018)赣0830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永新县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借款400万元、已结算利息17.010662万元及该借款自2016年9月21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对被告永新县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峰和刘双琼所有的就本案所涉400万元借款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永新县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关于本案所涉300万元借款所结欠的利息5.386162万元及该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始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复利;四、被告永新县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第三人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00.595万元;五、被告王小峰、刘双琼对上述一、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一、三、四、五项,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6100元,由被告永新县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峰和刘双琼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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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小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30584030448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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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茅坪返乡创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