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7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02民初4466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11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罗群、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远军、孙师华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原告黄远军、孙师华从2013年11月16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2,880.00元,由被告罗群、张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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