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4********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1812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2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截止2019年1月17日所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信用卡本金16,865.27元(包含消费金额、取现金额、分期金额)、利息为12,184.57元(即本期利息之和)、费用454.36元(包含违约金、取现手续费、增值服务费);并从2019年1月18日起,以信用卡欠款本金16,865.27元为基数,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领用合约》、收费表的约定标准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利息及其它应支付的违约金(以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表格数据为准)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公告费560.00元,共计1,098.00元,由被告刘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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