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庆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1********4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502民初4599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1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诉部分被告吉庆虎赔偿原告朱绍飞、陈光顺、王国端、陈豪、陈军杰、陈梦思涵与因陈远平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330,168.59 元。二、反诉部分由反诉被告朱绍飞、陈光顺、王国端、陈豪、陈军杰、陈梦思涵赔偿反诉原告吉庆虎、吉章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 54,322.00 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760.00 元减半收 3,380.00 元,由本诉被告吉庆虎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50.00 元减半收取 725.00 元,由反诉被告朱绍飞、陈光顺、王国端、陈豪、陈军杰、陈梦思涵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