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令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5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2871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1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孟令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44,723.20元及截至2019年7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5,364.61元,并从2019年7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44,723.20元为基数,按照编号:毕农商行(德厚支行)2018年商贷字006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归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利息、罚息、复利总合不超过年利息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孟令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