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6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10892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1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应友、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 告 贵 州 毕 节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本 金42791.49 元及截止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8626.22 元,并以 42791.49 元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所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及《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从 2019 年 8月 27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不超过年利息 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86 元,由被告张应友、赵红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