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4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11468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6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小龙货款66,57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时间从2019年10月28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元,由被告宋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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