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6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8509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2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99740.2 元及截止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2292.64 元,并以 99740.2 元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所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及《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从 2019 年 7 月 15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40 元,由被告康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