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4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3325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20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习军、孔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224.05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以60,224.0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原告在被告段习军、孔玉梅逾期还款后继续扣划的利息、滞纳金5.58元,在执行的过程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均由被告段习军、孔玉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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