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5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4338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2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吴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小燕借款本金人民币41,750.11元及利息(利息以41,750.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9年12月29日计算至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0元,由被告吴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