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双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1********6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4民初5664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双山、张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盖州市鸿运来鞋厂欠款本金人民币173,000元;二、被告王双山、张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盖州市鸿运来鞋厂上述欠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0元,由被告王双山、张淑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