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02********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4民初8292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3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代偿款62 802.44元;二、被告韩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2 802.4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韩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律师费5 024元;四、被告姚文龙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韩光共同负担,姚文龙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