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02********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4民初8292号
案号
(2021)黑0104执3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代偿款62 802.44元;二、被告韩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2 802.4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韩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律师费5 024元;四、被告姚文龙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韩光共同负担,姚文龙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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