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文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7********7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10民初3129号 |
案号 |
(2020)黑0110执恢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6月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二手贷】字【黑哈】行【农垦】支行【2015】年【359号】;二、被告邱德华、解文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借款本金 467 022.21元;三、被告邱德华、解文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利息损失,包括利息、罚息及复利(自贷款发放之日至尚欠的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截止2017年11月5日,利息为 4 558.66元);四、如被告邱德华、解文花未能按照本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在未获得清偿的范围内可就被告邱德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127号育英小区8-1栋4单元8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35265)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374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邱德华、解文花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