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明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10民初3750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明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左志兴借款本金83 156元;二、被告明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志兴借期内利息399.15元(以83 15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按月利率0.48%计算);三、被告明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志兴逾期利息(以本金83 15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左志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39元(左志兴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均由明丹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左志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