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21********2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10民初9980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臧双奇货款369 707元;二、被告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臧双奇利息(以货款本金369 707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年利率4.35%);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郭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84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郭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臧双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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