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8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1411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 054 101.86元;二、被告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8年5月18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432 901.22元,自2018年5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4 054 101.8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3 000元;四、被告五常市东源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兰孝波、李文艳、陈连华、李长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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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连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4094803727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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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五常市龙凤山镇石庙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