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4********3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0民初397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1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天富之春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傅忠英、被告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刘志武米款 110 000元并给付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志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500元,由傅忠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