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3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1民初2865号 |
案号 |
(2021)黑0111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中利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侯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中利代偿款2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忠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侯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