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庆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4********5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11826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25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叶立、吉庆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50000 元及按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息标准从 2011 年 11 月 25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但以月利率不高于 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42 元,由被告叶立、吉庆利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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