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5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13585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1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荣华、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贷款本金240,288.03 元及截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的利息、罚息13,333.56 元。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52020120190027580)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21.00 元,由被告李荣华、康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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