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常市红锦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09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84民初4667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五常市红锦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梅双阳借款本金385,000元及利息74,301元。 二、被告王全、刘伯芳对判项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梅双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4,750元,由被告五常市红锦米业有限公司、王全、刘伯芳负担4,095元,原告梅双阳负担655元;保全费3,370元,由被告五常市红锦米业有限公司、王全、刘伯芳负担2,816 元,原告梅双阳负担5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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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4300960863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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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五常市冲河镇冲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