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1********4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502民初4434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14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毕节亿安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梅于2013年6月3日签订的三份《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二、被告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毕节亿安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3号楼商铺租金40,106.00元及违约金,剩余租金(即商铺占用费)以日租金109.88元为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腾空商铺交付原告之日止;违约金以实际所欠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所欠租金之日止;三、被告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毕节亿安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0号楼商铺租金98,286.00元及违约金,剩余租金(即商铺占用费)以日租金269.28元为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腾空商铺交付原告之日止;违约金以实际所欠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所欠租金之日止;四、被告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毕节亿安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号楼商铺租金151,796.00元及违约金,剩余租金(即商铺占用费)以日租金415.88元为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腾空商铺交付原告之日止;违约金以实际所欠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所欠租金之日止;五、被告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毕节亿安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0号楼商铺物业管理费7,393.00元、13号楼商铺物业管理费2,994.00元、3号楼商铺物业管理费14,150.00元;六、驳回原告毕节亿安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0.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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