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节金索玛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黔七民初字第2106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三人陈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明淑所有的位于毕节市清毕路亚泰花园二楼2f-c-54号商铺;二、被告毕节金索玛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年租金人民币19653.67元计赔原告石明淑2013年12月31日至返还商铺之日期间的租金损失;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6.5元,由被告毕节金索玛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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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永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255194255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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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亚泰花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