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栾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7********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10民初4865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恢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玉芝、栾军共同偿还原告张凤林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元被告冯玉芝、栾军共同给付原告张凤林借款利息370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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