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栾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10民初4865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恢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玉芝、栾军共同偿还原告张凤林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元被告冯玉芝、栾军共同给付原告张凤林借款利息370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