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1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哈仲裁字第1504号
案号
(2021)黑01执恢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张国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15126.78元二、被申请人张国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截止2018年8月16日的应收未收利息13380.13元、罚息257.53元、复利360.57元;2018年8月17日至被申请人张国良实际付清415126.78元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罚息),被申请人张国良以应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5%向申请人支付三、被申请人张国良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申请人有权就产权证号为哈房权证香字第1601004721号的被申请人张国良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243号富江家园7栋8单元2层1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7737元,由被申请人张国良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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