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俊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228********3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15023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9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三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953,549.69元,并从2019年9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2,380,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毕节农商行营业部公(2015)年流贷字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归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二、原告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省毕节三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贵f14569号、贵f14566号、贵f14347号、贵f13940号、贵f13252号、贵f13277号、贵f13166号、贵f13306号、贵f13232号、贵f13312号、贵f13316号、贵f14298号、贵f14300号、贵f14306号、贵f14295号、贵f13617号、贵f13187号、贵f13228号、贵f13736号、贵f13310号、贵f14168号、贵f14242号、贵f13934号、贵f13105号、贵f13154号、贵f13971号、贵f14082号、贵f14040号、贵f14096号、贵f14113号、贵f14117号、贵f14212号、贵f14215号、贵f14067号、贵f14051号、贵f14146号、贵f14198号、贵f14139号车辆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贵州省毕节三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偿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本息范围内对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罗俊武、王洁、顾怀明按照其与原告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毕节农商行营业部公(2015)年流贷保字001号《保证合同》的约定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68.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三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罗俊武、王洁、顾怀明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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