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7********0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9民初1677号
案号
(2021)黑0109执1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祖颜辉、李赵超与苗静、闫喜辉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苗静、闫喜辉于2021年5月30日前退还祖颜辉、李赵超购房款195 000元,二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祖颜辉、李赵超于2021年5月30日前,即苗静、闫喜辉给付购房款时将涉案房屋(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路19以南、规划路03以栋第02栋2单元1层102号)腾空返还给闫喜辉;四、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 956元(祖颜辉、李赵超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 478元,由闫喜辉负担,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祖颜辉、李赵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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