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0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9民初1677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1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祖颜辉、李赵超与苗静、闫喜辉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苗静、闫喜辉于2021年5月30日前退还祖颜辉、李赵超购房款195 000元,二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祖颜辉、李赵超于2021年5月30日前,即苗静、闫喜辉给付购房款时将涉案房屋(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路19以南、规划路03以栋第02栋2单元1层102号)腾空返还给闫喜辉;四、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 956元(祖颜辉、李赵超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 478元,由闫喜辉负担,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祖颜辉、李赵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