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卫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7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3998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2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卫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宪龙偿还借款人民币 62,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62,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从 2020 年 1 月 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丰宪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50.00 元、公告费 600.00 元,合计共1,950.00 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沈卫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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