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常市香河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民初2099号 |
案号 |
(2021)黑01执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8,173,054.15元;二、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租金的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2日为1,223,335.30元,自2020年7月3日起,以迟延支付的租金8,173,054.15元为基数,按照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表);三、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服务费42.5万元;四、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服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7月2日为123,991.39元,自2020年7月3日起,以迟延支付的服务费4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29,008.42元;六、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香河米业有限公司、陈国峰、马俊峰、周洪闯、杜明辉、包志民对上述一至五判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79.10元,其中81,417.67元由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香河米业有限公司、陈国峰、马俊峰、周洪闯、杜明辉、包志民负担,剩余18,561.43元由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包志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47750478670 |
登记机关 |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五常市小山子镇胜丰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