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5811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2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俊峰、薛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 321 700.24元;二、被告马俊峰、薛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 321 700.24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马俊峰、薛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4 000元;四、被告兰孝波、李文艳、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周洪闯、陈国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马俊峰、薛金英、兰孝波、李文艳、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周洪闯、陈国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 72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马俊峰、薛金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洪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4680273642A |
登记机关 |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五常市小山子镇胜丰村四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