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高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2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3023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3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有军、吴学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1月15日的利息241.05元,罚息394,3.62元。从2020年1月16日起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 “2018年毕发行个借字第280号”《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高文、张琴、陈高斌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高文、张琴、陈高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有军、吴学琼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00元,由被告王有军、吴学琼、陈高文、张琴、陈高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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