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01********4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8558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2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君、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勇、施崇德劳务款824,274元和利息(利息以824,2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刘勇、施崇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021 元,由被告谭君、李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