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701********4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8558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2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君、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勇、施崇德劳务款824,274元和利息(利息以824,2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刘勇、施崇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021 元,由被告谭君、李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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