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常市北平家庭农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2301********DM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84民初1292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1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五常市北平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借款本金208,341.19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上浮50%计算);二、若五常市北平家庭农场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有权对处分五常市北平家庭农场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代表郭文彬、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74j;承包方代表董海龙、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29j;承包方代表李景辉、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39j;承包方代表郭文刚、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97j;承包方代表闫志强、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27j;承包方代表郭文明、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312j;承包方代表郭文斗、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311j;承包方代表郭文新、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79j;承包方代表马超、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61j;承包方代表郭文庆、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24j;承包方代表王福林、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67j;承包方代表王治伟、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65j;承包方代表张庆、合同代码5230184200202000273j;承包方代表陈延辉、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89j;承包方代表王维丰、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90j;承包方代表王治东、合同代码230184200202000236j)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五常市北平家庭农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文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30184MA1BFBDM37 |
登记机关 |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盛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注册地址 |
五常市兴盛乡郎家村郭家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