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庆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8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1355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3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庆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及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2297.26 元、罚息人民币 5033.08 元。2020 年 6 月 17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8年毕发行个借字第 587 号)中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二、被告刘天发、杨艳会、李忠义、吉学琴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48.00 元,由被告吉庆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