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4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1762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2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节卓众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超购车款2618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1.从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购车款26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购车款26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00元,由被告毕节卓众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