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83********1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10民初5550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1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程一鸥欠款93207元;二、被告焦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程一鸥上述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程一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焦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62元,由被告焦飞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程一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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