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洪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4********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10民初6257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2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晓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编号为cnzkhp00201836248《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85 825元;二、被告付晓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29 280元;三、被告吴洪岩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付晓明、吴洪岩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02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付晓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吴洪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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