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洪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4********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6257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2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付晓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编号为cnzkhp00201836248《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85 825元;二、被告付晓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29 280元;三、被告吴洪岩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付晓明、吴洪岩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02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付晓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吴洪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