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2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3540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3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良勇、钟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 元及截止至 2020 年 3 月 2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211.647元、罚息人民币 2603.52 元。2020 年 3 月 3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8 年毕发行(朱昌)个借字第 271 号)中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二、被告杜良勇、钟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 元的 5%计算;三、被告康书、钟学成、葛永会、陈中才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60.00 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杜良勇、钟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