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群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502民初4665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3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群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吴运奇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52898.67元;二、驳回原告吴运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15元,由被告陈群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